寮步本镇工商注册 服务好效率快就找九牛代办执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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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应承担其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
问题二:
有限公司债务,股东是否都不需要承担责任?
并不是。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一: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未依照公司章程约定完成实际缴纳出资义务。
情形二:股东抽逃出资,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或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情形三:股东出资的非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该股东应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四: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六十三条之规定。
问题三: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可以。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
法律依据:《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案例
湖南省安乡县法院审理一起因公司股东滥用权力被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被告安乡某饮水有限公司出资人为马某某、周某某。
2014年11月,该公司出资人变更为马某某、马某(二人为关系),法定代表人由马某某变更为马某。
2016年1月,因公司急需,马某以借款人身份向原告郭某借款30万元,并加盖公司公章。
2016年8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马某某,出资人更为马某某、谢某某(谢某某为马某父亲)。
2017年5月7日,马某某在郭某出示的借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其后,马某因病去世,郭某与马某某达成还款协议,马某某按约向郭某支付3个月的利息7500元后,表示无力偿还上述债务。郭某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请求还款。
经查实,现该饮水公司已停产,公司制水设备已转移,公司财产尚不清楚。法院认为,原告郭某出具的借据上除经手人马某签名外,还加盖了其公司的公章,应认定为公司借款。
因此本案债务的偿还主体应该是某公司,而非出资人个人。但股东马某某、谢某某明知是公司欠债,却以二人不欠郭某债务及对儿子马某生前债务不知情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马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却声称对公司财产状况不清楚,上述行为构成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终,法院判决安乡某饮水公司返还郭某借款本金30万元,被告马某某、谢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注册资本是否可以变更?
何为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
注册资本是否可以随意填写?
目前注册资金实行认缴制,对注册资金大小没有限制,但注册资金认缴不代表股东可以不缴。注册资金会影响客户对公司实力的认识,如注册资金过低,客户会怀疑公司能力进而影响公司业务开拓;如注册资金过高,意味着股东承担更多法律风险,如后续公司负债累累,清偿不了,股东需要在认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注册资本不可随意填写。
注册资本可以10年后再交吗?
可以,注册资本的金额及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即可。

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注意哪些方面?
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土地使用权出资是指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
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集体组织要以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外投资,须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再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才可以出资。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条、六十三条之规定。
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没有设立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非财产需要依法评估,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不符合规定的
是否影响出资效力?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之规定。
案例
原告赤峰润峰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峰公司)与被告赤峰金龙实业股份有限总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
原告润峰公司起诉要求认定被告金龙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并责令被告在指定期间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法院认为,因涉案土地为划拨用地,除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原则上不允许土地使用者对划拨土地擅自转让、出租或抵押。
本案,被告以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需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原告公司名下。依照法律规定,须先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将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润峰公司诉请要求确认被告金龙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并责令被告在指定期间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其前提应当是涉案土地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经改变土地性质,土地使用权方可转移。
而本案中人能否补正,其决定权在于土地管理部门。本院审理是以瑕疵补正的结果为判断前提。案涉土地为划拨土地,自原告起诉至今已5个多月,本院虽未责令但被告亦一直未对出资瑕疵作出补正,故可判断被告未履行全面出资义务,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未履行全面出资义务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涉案土地目前仍为划拨土地,土地性质能否改变,须经相关行政部门予以审批方能确定,目前尚不具备转移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出资义务,在指定期间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44条、45条之规定
《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两人持股51%和67%有什么区别?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一般情况下,企业主要有三种,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一个人的资源和经济能力毕竟有限,个人独资企业也有其相应的弊端,因此很多人选择跟亲戚、朋友一起合伙开公司。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开公司成为一件越来越方便的事情,两个朋友合伙开一家公司也越发常见,然而,开公司就不可避免要遇到控股的问题,但是对于两人持股51%和持股67%又有什么区别呢?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持股51%和67%都是控股,但是,持股超过50%是相对控股,持股超过67%是控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表决一般事项时实行“简单多数”,持股过半即可通过表决。
但是,《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规定股东表决权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有:
1、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有公司法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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