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东坑工商注册价格
浏览次数:146次
- 产品规格:
- 发货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
关键词
东莞东坑工商注册价格
详细说明
服务品牌九牛会计师服务机构
服务资质集群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资质
服务资历13年东莞会计师行业服务经验
服务理念激情、卓越、务实
九牛常平常平大道兴市五街3号
九牛大朗美景东路15-17号
九牛横沥中山大道富怡路9号
九牛黄江黄江大道525号二楼
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双方反悔”能否要求解除合同?案例
2013年4月3日,汤长龙与周士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约定:周士海将其持有的青岛变压器集团成都双星电器有限公司6.35%股权转让给汤长龙;股权合计710万元,分四期付清;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反悔。协议签订后,汤长龙依约向周士海支付期股权转让款150万元。因汤长龙逾期未支付约定的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周士海向汤长龙送达了《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以汤长龙根本违约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次日,汤长龙即向周士海转账支付了第二期15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依约履行了后续第三、四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周士海以其已经解除合同为由,如数退回汤长龙支付的四笔股权转让款。汤长龙遂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周士海发出的解除协议通知无效,并责令其继续履行合同。
审理结果
成都中院判决:驳回原告汤长龙的诉讼请求。汤长龙不服,提起上诉。
四川高院判决:确认周士海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行为无效;汤长龙向周士海支付股权转让款710万元。周士海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裁定驳回周士海的再审申请。
案件评析
,股权转让是为了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获取经济利益,与一般以消费为目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有较大区别。对案涉《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不宜简单适用《合同法》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因此,周士海无权依据该规定解除案涉协议。
第二,双方订立《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的合同目的能够实现。汤长龙和周士海订立《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的目的是周士海向汤长龙转让股权。根据汤长龙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情况,除第二笔股权转让款150万元逾期支付两个月,其余三笔股权转让款均按约支付,且本案一、二审审理过程中,汤长龙明确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周士海签订案涉《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的合同目的能够得以实现。
第三,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鉴于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上明确约定“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反悔”,因此周士海即使依据《合同法》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也应当首先选择要求汤长龙支付全部价款,而不是解除合同。
相关法条
《合同法释义》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百六十七条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百六十七条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两人持股51%和67%有什么区别?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一般情况下,企业主要有三种,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一个人的资源和经济能力毕竟有限,个人独资企业也有其相应的弊端,因此很多人选择跟亲戚、朋友一起合伙开公司。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开公司成为一件越来越方便的事情,两个朋友合伙开一家公司也越发常见,然而,开公司就不可避免要遇到控股的问题,但是对于两人持股51%和持股67%又有什么区别呢?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持股51%和67%都是控股,但是,持股超过50%是相对控股,持股超过67%是控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表决一般事项时实行“简单多数”,持股过半即可通过表决。
但是,《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规定股东表决权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有:
1、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有公司法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何为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
注册资本是否可以随意填写?
目前注册资金实行认缴制,对注册资金大小没有限制,但注册资金认缴不代表股东可以不缴。注册资金会影响客户对公司实力的认识,如注册资金过低,客户会怀疑公司能力进而影响公司业务开拓;如注册资金过高,意味着股东承担更多法律风险,如后续公司负债累累,清偿不了,股东需要在认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注册资本不可随意填写。
注册资本可以10年后再交吗?
可以,注册资本的金额及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即可。
点击小程序,在线咨询律师
公司章程约定注册资本第10年再交
股东是否就可以第10年再交?
不一定,如公司对外负债过多,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加速到期,进而向法院申请股东在认缴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
实缴注册资本后是否可以减资?
可以的,但需要经过法定程序。
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是否一样?
实收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由于公司认购股份以后,可以一次全部缴清,也可以分期缴纳,所以实收资本在某段时间内可能小于注册资本,但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终是应当一致的。实际上,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未收资本,实收资本是用于公司经营,不允许随意取走,否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如构成抽逃出资,股东需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如何体现?
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且在国家市场监督进行登记,登记股东的认缴金额及出资时间。如此我们可以通过调查公司工商内档确定股东认缴金额、实缴金额及时间,从而为催收货款制定相应的方案。
综上,注册资本对公司经营、股东利益都有极大影响,因此建议注册资本根据公司业务及股东能力来决定,切勿过分夸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三十一条 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该如何操作?
公司注册资本既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也是公司交易相对方判断公司财产责任能力的重要依据,对公司债权人具有一定的担保作用。股东负有按照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全面出资的义务,同时负有保持公司注册资本充实的责任。
公司可以减资,但由于公司减资就减少了以公司资产清偿债务的能力,直接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减少资本作出了比增加资本更为严格的法律程序。
那么如果公司想要减少注册资本如何操作才符合法律规定呢?
1谁来制作减资方案?
由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制定公司减资方案。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2谁来决定是否减资?
一般情况下,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但公司减资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决议作出,且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生效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七款、第四十三条
3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后,要修改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是公司章程中载明的要内容之一,减资后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来修改公司章程
4公司要减少注册资本时,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法律依据:《公司法》百七十七条
5通告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仅仅公告不能证明股东已经履行通知义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百七十七条
6进行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资本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因此,公司只要满足了以上的变更手续,是可以减少注册资本的。
案例
A公司于2011年1月13日注册,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认缴200万元,实缴40万元,乙认缴300万元,实缴60万元,分期缴付时间为2013年1月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乙。
2011年12月12日,乙将其持有的A公司40%股权(含实际出资40万元)转让给甲,股权转让后,A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甲认缴400万元,实缴80万元,乙认缴100万元,实缴20万元。2012年10月8日,A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将注册资本500万元减少到330万元并在《扬子晚报》上刊登减资公告。
法院认为:
A公司减资未依法履行对债权人B公司的通知义务。依据《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减资时,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通知债权人,以确保债权人有机会在公司责任财产减少之前作出相应的权衡并作出利益选择,公司则根据债权人的要求进行清偿或者提供担保。
上述行为既是公司减资前对债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股东对公司减资部分免责的前提。本案A公司减资时,未就减资事项以有效方式告知B公司,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应认定其未依法就减资事项向债权人B公司履行告知义务,损害了B公司的权益。
m.dljoyoutax.b2b1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