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龙本镇工商注册厂家 代办公司 服务好效率快就找九牛代办执照公司
浏览次数:188次
- 产品规格:
- 发货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
关键词
石龙本镇工商注册厂家
详细说明
服务品牌九牛会计师服务机构
服务资质集群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资质
服务资历13年东莞会计师行业服务经验
服务理念激情、卓越、务实
九牛常平常平大道兴市五街3号
九牛大朗美景东路15-17号
九牛横沥中山大道富怡路9号
九牛黄江黄江大道525号二楼
两人持股51%和67%有什么区别?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一般情况下,企业主要有三种,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一个人的资源和经济能力毕竟有限,个人独资企业也有其相应的弊端,因此很多人选择跟亲戚、朋友一起合伙开公司。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开公司成为一件越来越方便的事情,两个朋友合伙开一家公司也越发常见,然而,开公司就不可避免要遇到控股的问题,但是对于两人持股51%和持股67%又有什么区别呢?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持股51%和67%都是控股,但是,持股超过50%是相对控股,持股超过67%是控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表决一般事项时实行“简单多数”,持股过半即可通过表决。
但是,《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规定股东表决权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有:
1、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有公司法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未经清算被悄悄注销,公司拖欠的债务如何处理?
注销公司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公司法》
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未经清算直接注销公司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根据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只要公司还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那么股东认缴出资都到位的情况下,原则上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而在注销的情况下,如果投资人没有履行清算义务,通知公司债权人,却向公司登记部门承诺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完毕,但还实际没有清偿完整债务,这种情况是骗取工商注销登记,根据承诺书的承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因此,公司注销但未清算,而已经作出承诺的全体投资人对公司债务要付法律责任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解析
1、案情简介:
林某和魏某为夫妻关系,均系康宁公司和永谦公司股东。康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林某,永谦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魏某。
2004年法院判决债务人康宁公司应偿还烟台银行欠款300万元、保证人永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康宁公司和永谦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07年执行法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
2011年11月15日,康宁公司和永谦公司均召开股东会,决定公司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同年11月28日,康宁公司和永谦公司清算组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2012年1月12日和1月16日,两公司清算组形成两份清算报告,并经股东会一致决议通过,均载明“债务清偿完毕”。烟台银行知晓康宁公司与永谦公司被注销后,立即起诉被告林某、魏某,要求二人对两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裁判要点:
本案中,林某和魏某夫妻作为康宁公司、永谦公司的仅有两名股东,分别担任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自行清算的过程中,在明知该两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案涉烟台银行债权的情况下,既未通知烟台银行申报债权,亦未依法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反而以虚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烟台银行的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侵权行为。
本案中,林某、魏某自行实施的违法清算行为,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既不能产生债务人康宁公司和永谦公司免于清偿部分债务的法律后果,同时,作为股东的林某、魏某也不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据此,林某、魏某亦应当对康宁公司和永谦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烟台中院认为林某、魏某以虚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故判决应承担清偿责任。林某、魏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高院,山东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册资本是否可以变更?
何为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
注册资本是否可以随意填写?
目前注册资金实行认缴制,对注册资金大小没有限制,但注册资金认缴不代表股东可以不缴。注册资金会影响客户对公司实力的认识,如注册资金过低,客户会怀疑公司能力进而影响公司业务开拓;如注册资金过高,意味着股东承担更多法律风险,如后续公司负债累累,清偿不了,股东需要在认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注册资本不可随意填写。
注册资本可以10年后再交吗?
可以,注册资本的金额及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即可。

股东以违法所得出资是否影响出资效力?
问题一:股东用出资是否有金额限制
出资没有金额限制。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注册资本取消实缴制,采用认缴制。
*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问题二:股东以违法犯罪所得的出资是否导致出资无效?
答案是 不影响
由于是种类物,占有人推定为所有人,因此出资投入公司后,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即对该笔出资享有所有权,出资相应转化为公司的独立财产,故出资资金来源非法并不影响出资行为的有效性,亦不影响出资人据此取得的初始股东资格。
对于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进行出资的行为,司法机关应当追究、处罚该违法犯罪行为,并有权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股权,即追缴出资人已经取得的股权,剥夺其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之规定
问题三:股东是否只能用出资
并不是。
股东可以用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01案例
姜某因与李某、一审被告马某、A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姜某向本院申请再审,其认为李某因股东资格无效而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申请。
理由:
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李某挪用JS省某县的资金150万元至其本人担任董事长的A公司,并将其中100万元汇入JS省某县卫生局投资帐户,作为A公司对JS省某县的出资款。该事实在JS省某县检察院宝检诉刑不诉(2009)2号不起诉决定书中已予以确认。二审判决未从权源上查清李某个人出资的真实性,进而错误认定其具有A公司的股东资格。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二审判决认为只有当事人被刑事处罚时才引起股权无效的理解,混淆了犯罪构成和刑罚的概念,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李某以非法挪用所得的款项出资,其出资不具有合法性,故自始不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即使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不予处罚,也应该认定其所取得的股权无效。
法院认为:李某系以非法挪用的资金进行出资的事实已经由检察院宝检诉刑不诉(2009)2号不起诉决定书确认,姜某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出资是否导致出资无效的问题,法院认为出资资金来源非法并不影响出资行为的有效性,亦不影响出资人据此取得的初始股东资格。
本案中,因李某具有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等情节,检察院决定对李某不起诉,故司法机关终并未对李某用涉案资金取得的股权予以处置及追缴。因此,李某仍然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并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股东优先购买权。
后法院驳回姜某的再审申请。
m.dljoyoutax.b2b168.com